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修正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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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修正條文
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3年4月12日新北府民戶字第1130688230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內政部111年12月26日修正之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(以下稱申請戶籍資料辦法)第5條規定,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,應載明被查詢者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、申請事由及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,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,並由戶政事務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核各機關之申請事由(如附件)。
三、次按內政部112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120118796號函說明四略以,各機關依申請戶籍資料辦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時,應敘明申請事由及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,並經戶政事務所依個資法規定審核後,始予提供資料。另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、確保資料應用安全,上述「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」係指資料使用期限、使用完畢隨案歸檔或銷毀、銷毀程序及期限等事項。
四、邇來本市戶政事務所受理本府各機關函查戶籍資料時,常因未敘明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、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年籍相關資料而無法提供戶籍資料,爰如有申請或查詢戶籍資料需求,請確實依申請戶籍資料辦法敘明被查詢者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、申請事由及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後,逕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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